招標代理機構是與招標人簽訂合約的,按理說在招投標活動結束后應該招標人支付對于招標代理機構的勞動酬勞也就是服務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這樣的,這筆招標代理服務費到底應該誰來拿呢?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1.查找《招標投標法》,里面只規定有招標代理資質條件,資質獲取部門,回避利益關系等。未明確有關代理費用支付內容。
2.查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了招標人與委托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收
3.順著“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去查找,有哪些有關規定呢?發現:《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明確有規定。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改委分別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兩個文件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4.查找《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中第十條有: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后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將第十條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到這里已經很明了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式了。但,作為一個學習者,查找到這是不夠用的。